[摘要] 5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明确要求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我市虽然早在三年前就已实施商品房明码标价,但与国家和省新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我市物价部门于5月12日向各开发商下发了《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要求遵照执行。
新闻提要
5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明确要求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我市虽然早在三年前就已实施商品房明码标价,但与国家和省新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我市物价部门于5月12日向各开发商下发了《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要求遵照执行。
日前,市物价部门对市区20多个在售楼盘的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开发商存在5大不规范行为。
近日,市物价局检查分局会同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及广陵、维扬、邗江三区物价局组成了6个检查组,抽查了市区20多个在售楼盘的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昨天,市物价局公布扬州市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结果。
从本次检查情况看,明码标价情况总体良好,绝大部分在售楼盘在售楼处醒目位置放置了标价牌、标价表,基本做到了“一套一标”,标价内容齐全。但此次检查也发现市区商品房明码标价方面存有5大不规范行为。
不规范之一
未按规定制作标价牌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在专题会议上也再三强调必须使用专门标价牌进行标价。
不过,检查组发现市区有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未按规范要求制作并安置标价牌。
检查组责令企业,不仅要在醒目处公示每套在售房子的房型、销售单价、房总价等常规信息,还包括套内建筑面积、车库费等内容,而优惠折扣、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收费标准、开发商代收代办的相关收费项目等也要按规定张贴。
不规范之二
未按备案价格标价、虚假打折
在检查中,检查组发现市区某楼盘36幢有约三分之二房源标示的销售单价高于备案价,而其实际成交价格却低于备案价,涉嫌以“虚假优惠折价”实行价格欺诈。
该楼盘负责人解释称,由于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出现偏误,认为只要最终成交价格低于备案价即可。检查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与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改。该楼盘相关负责人也表态会一切按照规范来。
不规范之三
未标示已售房源成交总价
国家发改委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不过,检查组发现,市区有部分楼盘未按规定标示低于公示价的实际成交价,涉嫌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另外,市区某楼盘的20套已售房源、另一楼盘的15套已售房源未实行一套一标。
不规范之四
未公示物业收费及代收代办费
国家发改委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还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检查组发现市区的部分楼盘在物业收费及代收代办费公示方面均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的公示内容不全,有的未注明代收代办费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等。
不规范之五
涉嫌捂盘惜售
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检查组发现,市区某楼盘已认购的15户中,仅能提供1户认购书及预缴款票据,其他14户涉嫌捂盘。■通讯员顾苏■记者李晓明
【部门说法】
情节严重案例将予以曝光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五种不规范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扬州市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范》,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查出的问题,检查分局正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严查房产市场9大违规行为
据悉,为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5月份我市物价部门召开了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自查自纠部署。
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昨天也明确表示,将进一步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以下9大违规行为,分别为:
■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未按规定“一套一标”;
■未一次性公布全部预售房源;
■标价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的内容明码标价;
■在标价和公示之外加价或另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违反公平、公开、自愿原则单独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进行价格欺诈;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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