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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积极搬迁最高奖励3万元

扬州时报  2011-07-29 09:59

[摘要]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6月1日施行。近日,市物价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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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网讯(记者金鑫)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6月1日施行。近日,市物价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作为《暂行办法》的配套政策之一,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固定设施移装费用等作了明确,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提供了重要依据。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提前搬迁可获3万元奖励费

《通知》明确,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如果因为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从之月起: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特别强调的是,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还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可视项目情况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3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补助费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1%

《通知》明确,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的比例支付。需要注意的是,房屋评估价值中包括附属物、装饰装修的补偿,不包括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据了解,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也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按照《通知》规定,非住宅房屋在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法二选一

《暂行办法》规定:补偿中应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记者了解到,此次下发的《通知》明确,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法有两种,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的一种获得补偿。

种补偿方法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8%的标准,补偿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第二种补偿方法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效益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月平均利润×6个月+职工月工资总额×3个月。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营业时间“对号入座”

《通知》规定,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下列比例补偿:持续营业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20%计算。持续营业2年以上,5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40%计算。持续营业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60%计算。持续营业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80%计算。持续营业20年以上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100%计算。

【住宅房改商业房补偿】

“破墙开店”没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通知》明确,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为了增加收入,将自己的房子“破墙开店”的城区居民不在少数。今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情况就首次予以了明确。《规定》明确要求,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此次出台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

【固定设施移装补助】

移装可获补助,不可移装的拿初装费

《通知》明确了8项固定设施移装费用,包括:拆除管道煤气移装费:350元/户;拆除电话补助费:20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拆除空调补助费:300元/台;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000元/台;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拆除电表补助费:280元/户;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通知》同时明确:

对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固定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征收人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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