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引热议:共同还贷 房子到底归谁?

东方早报  2011-08-16 09:14

[摘要]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以来,其关于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条文始终引起民间热议。网上有人称,其“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

8月看房团活动 期待您的加入 》》》

8月13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以来,其关于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条文始终引起民间热议。网上有人称,其“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为此,记者专门咨询了长期从事离婚诉讼代理的击水律师事务所女律师齐跃。她认为,在“男方买房”前提下,部分群众对女方权益缺失产生了误读,司法实践中,《婚姻法解释(三)》仍给予了女性在权益上的很大保护。

单方买房:不妨碍“意思自治”

《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很多女性在看到此种解释后都认为,该解释对于女性不公平。因为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房产都是由男方购买,这样一来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对此,齐律师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遵从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那么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

“假如双方未达成协议,那么在处分财产时就会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所以才会有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齐律师指出,司法解释中很多条文都明确了双方可以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同时,《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齐律师表示,法律所确保的只是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权益。

“问题就在于,许多中国人在结婚时不好意思谈权利,也不好意思签订协议、做公证,为将来的财产分配埋下了隐患。”齐律师认为,这次的司法解释也是一个契机,让夫妻双方能够在婚前好好审慎自己的权利,签订契约。只要双方注意,约定的形式一定要保证是书面明确约定,且关于房产的约定一定要到公证处公证,就可以很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共同还贷:可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除由单方“全权负责”买房外,生活中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夫妻中由一方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还贷供房。齐律师认为,未支付首付款但参与还贷的一方大可不必担心离婚时分不到房产。因为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均应根据《婚姻法》规定的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且补偿的款项不会只是对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的还贷款,还有该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增值部分。

《婚姻法》:一直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除可能被部分女性“误读”的相关条文外,事实上《婚姻法解释(三)》中的一些条款反而着重明确并保护了妇女权益。“例如第9条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对女性的生育权给予了更大的自由。”

齐律师认为,《婚姻法》事实上一直在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在《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中,部分条款也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齐律师解释说,按照《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而“适当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所有权。

齐律师建议广大女性朋友,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条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或者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那么女方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在财产分割时要求男方进行帮助。帮助形式也不仅仅局限于钱,还可以要求对男方名下的房屋继续居住。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

这下谁也甭想动我的房啦!

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同时由于简化了财产分割程序,法官容易断案,可能造成离婚变得容易。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质疑

难以改变择偶观

任何人也不能否定:一个家庭,在夫妇双方最初的激情沉淀之后,最终总要回到柴米油盐衣食住行的平凡。当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成为普通人通过平凡工作勤劳上班难以获得时,“傍富”的观念始终会成为主流,这是毋庸置疑的。

认为婚姻法新规有助于矫正择偶观的观点,是错误地把所有离婚现象都简单地看成了“婚姻买卖”,认为造成离婚的原因主要是“非爱情择偶”——但事实上,任何一位女性择偶时肯定都不可避免地会考虑男方经济情况,这是人之常情。大部分离婚事件的原因都是多方面的,争夺房产所有权只是离婚事实发生后的一个本能反应,绝非离婚初衷。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过,“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每一个法律规则本身都应该承载着生活规则和生存意义,都应该追寻“人应当享有什么样的生活”这一命题。理想化地说,和谐的家庭是夫妇一心不分彼此,精神上的互相支持,而不能简单地把婚姻生活看成是“财产合股”。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盖因家庭纠纷历来的裁判者都是抱着调解为主的处理方式,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最实在的作用只是简化了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程序,客观上造成了“离婚容易”的事实,它无法对婚姻价值观起到任何矫正作用,甚至,它还很有可能传达出鼓励夫妇双方“分清财产”的信息,造就更多的“协议婚姻”。

婚姻法作为规范男女家庭关系的民法,其主要职能应是“导引”而非“惩戒”,试图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来惩戒“拜金”现象,完全就是一厢情愿,是难以取得好效果的。

如有公积金"别拘着"房贷"犯难"攻克以下妙招

扬州市住户可换反光门牌 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扬州建成存量房房价数据库 解决涉税认定难题

"限"字令全面升级:升级后对楼市的影响有哪些?

备战"金九银十"扬城纯新楼盘大扫描

买房必知16禁忌 价格再低这些房子不能住(图)

 

 

支持

年轻女性当自强

当今中国的婚姻观念正在发生许多“悄然”变化。比如,过去讲究的是“门当户对”,只要双方家境相当就可以;或者两人“白手起家”,从头打拼,通过“原始积累”,不断创造和积累财富。而如今,很多年轻女性的婚姻观念是对传统观念“不屑一顾”,而是把未来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嫁个“好夫君”身上。比如,找个“富二代”,一结婚,房子、车子、票子都是现成的,什么也不愁,不用自己再去努力奋斗。即使今后婚姻发生变故、过不下去了也不用怕,至少能够分得一半的财产,过上“富婆”的生活。

于是乎,在这种观念导引下,许多年轻的女性把找个有钱人当作了步入“中产阶层”的“捷径”,当作了人生幸福的“起点”。当然,还有不少的年轻女性干脆给自己的“出嫁”开出了“价码”,给男方提出了“结婚”的硬件条件——没房、没车甭想结婚。

然而,这些颇为“势利”的婚姻条件,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统统变成了“竹篮打水”。解释迫使一些年轻女性不得不重新思考自己的婚姻定位,冷静谋划自己的未来。如果自己不努力,不是去共同打拼积攒财富,婚前靠男方提供房子、车子,满足自己的需求,一旦婚姻发生变故,自己被“赶”出家门,将“一无所得”。

虽然,新的司法解释对女性“苛刻”了点,对男方“宽容”了些,但是这却是对当今婚姻价值观的一次积极“修正”,能够促使一些年轻女性转变择偶观念、婚姻价值观念,特别是摆脱对婚姻的依赖、对男方的依赖,自己努力打拼,实现和拥有价值。

评判

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子上,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界定得更小,而更趋于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得更开。毋庸讳言,这样的界定更有利于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解决,而婚姻中的物权登记也将变得更有实际价值。

当然,这对于婚姻中的弱势群体,比如家庭主妇,可能也会产生不公。特别是,现今社会非常流行的那种无房不嫁的婚恋观,将被事实上架空。除非能将房子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否则找个有房的男人并不能给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为只要离婚,你还是一无所有;相反,找个暂时没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共同买房,反倒能真正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物质意义上的家。找个有房的人结婚,并不意味着就会少奋斗多少年,因为那很可能只是暂住在别人的房子里,一旦婚姻关系破裂,结果难免人财两空。

新的司法解释,给被房子挤压得严重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我们重新回到,只是为了爱的那份纯真。倘若新的司法解释,能够有助于荡涤无房不嫁之类的扭曲婚恋观,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或许倒是一大贡献。当然,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法要完全把钱的事情讲清楚,而且讲公平,注定不会那么容易。离婚诉讼中的住房纠纷肯定还会有新的复杂情况出现,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还得继续见招拆招。

担忧

莫成离婚催化剂

有数据显示,2008年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共1286437件,且逐年上升。案件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基于上述背景,应运而生的婚姻法新解将更有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

婚姻法新解在解决房产纠纷中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有人甚至联想到:“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我们重新回到只是为了爱的那份纯真。”愿景虽好,但却经不起现实婚姻的考量。毕竟,婚姻法新解更有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换言之,原来因房“剪不断,理还乱”的离婚纠纷,现在可以“快刀斩乱麻”了,这在离婚率不断飙升的当下,婚姻法新解有可能扮演“离婚催化剂”的角色。

当然,站在婚姻自由的角度看,婚姻法新解方便离婚也无可厚非。问题是,一旦将作为“核心家产”的房产从婚姻关系中剥离出去,难免会让婚姻关系发生异化:一者,可能出现“谁的地盘谁做主”的现象。无论男方女方,谁拥有房产,谁的家庭地位可能更高,谁的发言权可能更多,而没有房产的一方,难免会有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这种不和谐不平等的夫妻关系注定会埋下诸多隐患;二者,可能出现“房子让女人走开”的现象。因为,“房产发言权”恰恰助长了一些“大款”、“阔佬”的非分之想,他们更能肆无忌惮地把身边的女人“扫地出门”;三者,因为房产的剥离,可能会带来其他家庭经济问题。譬如,你的名下有房产,那我的名下可以购汽车。俗话说,“两口子有,隔一手。”一旦到了“彼此留一手”的时候,这样的婚姻还能走多远?

毕竟,谁也不是冲着离婚而买房的,但不得不考虑的是,因便于离婚而过于格式化和物化的婚姻关系,还是在人们心中平添了几丝隐忧,期待婚姻法新解之后还应有更多跟进式的破解。

■建议

别把房子当爱情安全带

新司法解释倾向于对物权和利益作客观界定,更趋于公平合理,让那些借婚姻之名觊觎对方财产的“蹭婚”族占不到便宜。其实,男女生而平等——指现代意义下男女的性别权力,女方不是天生的弱者,不需要特别保护。婚前出资少一方的担忧在于,老想着如果真离婚了,自己岂不是要被“净身出户”?在这个问题上的纠结,缘于对婚姻的不自信,或是感情上掺入了利益杂质,一开始就想着嫁“富二代”,对婚姻图谋不轨,如此“婚本恶”,真到感情破裂,房子也绝不是维系感情的“安全带”,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当然,男女恋爱结婚,是感情范畴的事情,不是投入和产出那样简单的数学计算,如果在房子、车子、票子上精于算计,“剑走偏锋”,很容易伤害感情。两人好好过,别老想着离婚,房子也就不是问题。如果真有那么一天,对簿公堂,法院也会根据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实际贡献,对房产作客观认定,对财产作合理划分,并结合过错,照顾弱者,作出人性化判决。

 新婚姻法被称丈母娘意见 男女都成"建行"

父母给儿买房媳妇没份引热议

据经济之声报道,《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让婚姻与财产再次成为议论焦点。这个解释主要有两个核心: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

律师建议双方出资买房

对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很多人从操作上提出疑问,一位名为“水木丁”的网友就疑惑:一方还房贷,一方挣钱贴补了生活费育儿费,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李佩璇解释说,还是遵循谁登记产权谁拥有房子的原则,共同按揭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补偿。

但是,中国人有习俗,男方掏钱买房,女方掏钱装修买家具,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岳成认为,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将遇到麻烦。

岳成说道:“如果有书面协议说男的买房,女的买家具、装修,离婚了,就应该按照当时投入的比例来分割财产,这样就比较公平。不然,男方的房子了,家具都已经折旧了,对女方不公平。又不能两口子一结婚,什么都写个书面的,万一没书面的,那就成隐患。”

李佩璇建议,男女双方家人应协议出资,共同买婚房和装修。他接着说道:“比如说,双方约定出20万,那么就按比例把钱出到一起,不分你出钱买房,我出钱装修,真的要离婚时,那就按比例分配就好了。”

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二是可能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三是父母们或许会在心态上有所改变。此前,有观点戏称,是“丈母娘”们推高了中国的房价。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或在女儿结婚前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网友称男女都成“建行”

“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而仅在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

城市夜归人说道:“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而网民“百姓说话”从丈母娘角度说道:“8月13日起,父母买房属个人财产,儿媳没份!唉,这是21世纪丈母娘意见的规定。”

也有起哄者说道:“在现实生活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建设银行’。看到新的司法解释,看来‘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说法要改变了,大家都是‘建设银行’。”

此外,也有网友在网上给丈母娘支招道:“把你准备给女儿的嫁妆(如车、家电、家具等)和花费(如10万元或者20万元)全部交给男方家长,并与男方家长一起共同签协议出资买新房给孩子,然后要求男方掏钱买车、家电等。这样,丈母娘还是出了计划中的钱,万一孩子离婚还能保住自己掏的血汗钱。”

如有公积金"别拘着"房贷"犯难"攻克以下妙招

扬州市住户可换反光门牌 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扬州建成存量房房价数据库 解决涉税认定难题

"限"字令全面升级:升级后对楼市的影响有哪些?

备战"金九银十"扬城纯新楼盘大扫描

买房必知16禁忌 价格再低这些房子不能住(图)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扬州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