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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小区道路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

扬州时报  2012-07-26 11:11

[摘要] 小区道路停车收费究竟该怎么收,收了以后归谁所有,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前天,《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式提请审议,其中引人关注的小区停车收益之争,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以后小区道路停车收益将归业主所有。

物业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小区道路停车归业主所有

扬州网讯 小区道路停车收费究竟该怎么收,收了以后归谁所有,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前天,《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式提请审议,其中引人关注的小区停车之争,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以后小区道路停车将归业主所有。

【热点剖析】

卖不出的车位优先出租给业主

记者了解到,对此前听证会热烈讨论的开发商“只售不租”车库车位导致的停车难问题,修订草案做出了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出售或附赠专有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如果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卖不出的车位优先出租给业主。

解读:一房随售一车位,扬州有规定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拟规定的“一户一车位”的要求,扬州也有类似的规定。据悉,2006年我市出台的《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其中第五十条就明文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库(位),应当优先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机动车的车库(位)应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出售、出租,且以出售一套商品房随售一个机动车库(位)为限。商品房销售完毕后仍留有机动车库(位)的,不受此限。”对于“卖不出的车位优先租给业主”的提法,我市一物业负责人表示,这对缓解小区停车位难的问题将有所帮助。

小区道路停车归业主所有

小区停车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此次修订草案中首次提出了“道路”和“其他场地”之分,并约定“道路”部分归业主所有。修订草案提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停车所得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占用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停车所得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记者了解到,2006年我市出台的《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获取的利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扣除适当的管理费用后,将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企业,百分之七十补充进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东南大学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黄安永对此表示,所谓“道路”就是小区正常通行的道路,由于小区地下车位不够,物业只能在小区地面道路上划出车位;而“其他场地”是指绿化、小区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此次修订草案将两者区分开来,维护了业主的权益。

解读:物业盈利难,此举恐难实施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小区业主认为,小区公共道路是业主所有,收停车位的钱,应该由业主来支配。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真正想要把这笔停车收费资金从物业手中转到业主手中,难度仍然很大。“道路停车位的钱很多都是直接进入了物业公司的账户,用来给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工资,弥补物业费的不足。现在物业费的收缴很难,不少物业公司都是入不敷出。如果公共道路停车所得还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公司来说就很困难了。

【新变化】

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应向业主开放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中对车位车库的使用管理,增加了新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如果没有将平时用于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向全体业主开放的,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以及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的,《条例(修订草案)》也做出了相应的罚则,不改正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不行了

专家介绍,因为目前法律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结建”人防工程既不能将之售卖,也无法办理产权证。所以出售人防工程停车位是没有政策依据的,也是不合理的。因此人防车位可以出租,但不可以出售。

我市一家物管企业负责人陈先生对记者表示,一些开发商将人防车位租给业主供专人使用。修订草案规定,“不得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以后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就不得再“指定到人”。换言之,以后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大家都可以停,业主不会再有专用车位。陈先生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可以在战时征用人防工程,那到时,业主停车就要全部“清场”。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多数业主分不清地下车库和人防工程。“虽然我晓得小区里有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地下人防工程,但是具体在什么位置还真不清楚。”西区一个小区的业主许先生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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