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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房9万转给员工 离职后公司想要回套房

大洋网  2012-11-06 15:21

[摘要] 为了吸引人才长期为其服务,南海一家公司将自有的一套100平方米房产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员工,可是员工在一年合同期满后便离职,该公司于是把员工告上了法庭,要求员工返还该房屋。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黄先生已经向公司支付了全部的房款,根据《物权法》拥有该房产,公司无权要求其返还。

100㎡房9万转给员工 离职后公司想要回套房

新闻摘要:为了吸引人才长期为其服务,南海一家公司将自有的一套100平方米房产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员工,可是员工在一年合同期满后便离职,该公司于是把员工告上了法庭,要求员工返还该房屋。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黄先生已经向公司支付了全部的房款,根据《物权法》拥有该房产,公司无权要求其返还。

房屋纠纷

(本次房屋纠纷确实少见)

为了吸引人才长期为其服务,南海一家公司将自有的一套100平方米房产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员工,可是员工在一年合同期满后便离职,该公司于是把员工告上了法庭,要求员工返还该房屋。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黄先生已经向公司支付了全部的房款,根据《物权法》拥有该房产,公司无权要求其返还。

事件:为留住人才低价转让房产

黄先生是江西人。2005年11月,南海某电梯公司与他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聘用他为长期服务对象,期限20年。同时还约定黄先生签订服务协议后可获得公司提供的住房扶持金30万元待遇(按每年1.5万元算)以及相应的支付方法、违约责任。

2006年1月24日,公司与黄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黄先生向公司购买位于南海平洲的100平方米房产一套,房价9万余元,以现金支付,公司应于2006年3月1日前将房产交付黄先生使用。双方后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黄先生领到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面的权属人登记为黄先生本人。

2010年4月,公司与黄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

争议:不满服务期限房产应否返还?

让公司没想到的是,一年之后事情便出现了变卦。2011年3月30日,黄先生以“合同到期”为由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并获批准。

黄先生辞职后,公司就与其房产过户争议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6日以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内容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随后,公司向法院起诉,以黄先生不满服务期限且未支付房款为由主张其应返还涉案房产。不过,黄先生则认为,自己已经向公司支付了房款并拿到了房产证,按照物权法规定,房屋已经是他本人的,没有必要返还。

判决:合约无明确规定公司败诉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辞职申请书》上“手续移交情况”的“财务部结算情况”,并无登记黄先生欠款的相关情况,因此可以认为黄先生已向电梯公司支付房款,且其后房产登记于黄先生名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黄先生为涉案房产的合法权属人。

至于公司起诉时主张依据《聘用协议书》,“合同期满房产才归于黄先生所有”,要求黄先生退还房产。但纵观《聘用协议书》,只约定了房屋扶持金,实际上并无约定黄先生离职需返还房屋。因此,公司的主张并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故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佛山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注意优惠待遇的可行性

法官指出,9万元买到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确实有点让人难以置信,不过知道这是企业为吸引人才而给予员工的优惠照顾,也就不足为奇了。本案中,涉案房产已经过户办证,且黄先生能够举证完税发票等的支付,足以认定涉讼房产的权属人为黄先生。相反,公司却难以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引进人才、签订合同之时,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注意优惠待遇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避免双方任意解约,也防止纠纷发生或尽量降低纠纷的处理难度,从而实现责与利在“优惠引进”中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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