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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出台"飞地经济"新政助力加工区 实行区域合作

扬州日报  2012-12-30 10:31

[摘要] 作为我市第一个“国字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扬州出口加工区迎来利好消息:我市出台《扬州出口加工区“飞地经济”管理办法》,充分放大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叠加效应,举全市之力共享共建扬州出口加工区,实现出口加工区、县域经济和全市开放型经济共赢发展。

扬州出台"飞地经济"新政助力加工区 实行区域合作

扬州网讯 作为我市个“国字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扬州出口加工区迎来利好消息:我市出台《扬州出口加工区“飞地经济”管理办法》,充分放大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叠加效应,举全市之力共享共建扬州出口加工区,实现出口加工区、县域经济和全市开放型经济共赢发展。

扬州出口加工区于200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一期封关面积1.47平方公里,2007年8月封关运作。2009年,扬州出口加工区除了加工制造,又申请叠加拓展了保税物流(采购、配送、仓储)、国际贸易、维修研发等功能。截至2011年底,扬州出口加工区累计完成注册项目19个,投资总额11.86亿美元,注册资本6.58亿美元,其中已投产和开工项目12个,实现进出口总额22亿美元。

“飞地经济”是指两个互相独立、经济发展存在落差的行政地区打破行政区划限制,通过跨空间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开发,实现两地资源互补、经济协调发展的一种区域经济合作模式。

对出口加工区实施“飞地经济”管理办法,是我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创新举措,将使其他开发园区、部门单位也能够享受到出口加工区“境内关外、保税物流、国际贸易、检测及研发”等特殊政策。据介绍,进入出口加工区的“飞地经济”项目是指由县(市、区)相关部门、园区或个人招引落户到加工区,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服务贸易为主的项目(主要指出口量大、科技含量高的电子信息、精密机械装备等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及加工区的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出口要求,产品年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服务型)企业,均可在加工区租用厂房;符合重大项目要求,总投资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5亿美元以上),且产品50%以上出口的项目,加工区可以供地,但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美元/亩,且首期工程建设不超过1年。

根据《管理办法》,“飞地经济”项目将实行认定制度,并将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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