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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失业保险金上调最低标准631元 医保同步上调

扬州网-扬州日报  2013-08-02 08:19

[摘要]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今年7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上下限也随之调整。市就业服务中心日前下发通知,调整市区(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上限不超过1280元,下限不低于631元。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扬州网记者获悉,我市工资标准今年7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上下限也随之调整。市就业服务中心日前下发通知,调整市区(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上限不超过1280元,下限不低于631元。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从520元调至631元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此前市区企业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20元/月,调整后达到631元/月。

通知规定,6月30日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按原标准执行不作调整;7月1日后办理退工手续的人员按新标准执行。

:从1100元调至1280元

根据相关政策,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实际上,拿到手的失业保险金额有限制,即不超过工资标准。今年7月,市区工资标准从1100元/月上涨至1280元/月,因此,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1280元/月。

医保支付标准同步上调

工资标准上调后,领取失业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也同步上调。对在市区(市直、广陵、邗江)社保机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医保的失业人员,医保报销标准统一调至230元/月,对在江都区社保机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医保的失业人员,医保报销标准调至218.41元/月。

此外,外省农民工在扬州市区可享受与本地户籍劳动者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扬州市从2006年起实行失业保险城乡一体化,只要单位和个人都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可按照市区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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