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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村官借安置房牟利数千万元

法制日报  2013-12-27 10:41

[摘要] 12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受贿金额最大的集体腐败案宣判。涉及此案的余乾寿、王启政、陈伟荣、杨金龙4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名,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

12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受贿金额的集体腐败案宣判。涉及此案的余乾寿、王启政、陈伟荣、杨金龙4人,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名,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7年,新桥村由于城镇建设需要,被征用大量土地。永嘉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征用政策和被征用土地面积,决定将位于江北街道昌新路以西和华光殿后农贸综合市场的26.5亩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新桥村,用于建设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蔡桥商贸大厦(部分)共计512套安置房。按照新桥村安置房分配原则的规定,上述安置房须全部由本村村民认购,赢利部分实行货币分配方式返回村民。

浙江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启政、杨金龙得知新桥村要建安置房的消息后,分别与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余乾寿经过多次商议,私下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成本价享有20%的安置房,所得利润与余乾寿平分。在余乾寿的帮助下,2007年7月28日、9月26日,新桥村民委员会分别与杨金龙所在的和田公司、王启政所在的昌泰公司签订协议。

协议签订后,余乾寿通过陈伟荣多次到王启政、杨金龙处拿取投资“分红”,其中从王启政处共分10次拿走“分红”共计人民币1475万元,从杨金龙处分8次拿走“分红”共计人民币1044.5677万元(其中有100万元被陈伟荣擅自转借他人,至今未收回)。

2008年下半年,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中的新桥大厦以及新桥商贸大厦的建筑施工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余乾寿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余乾寿、王启政经事先商谋,由王启政出面与建筑承包商李正西商谈,以工程总造价的6%作为好处费帮其获得第三期安置房项目工程承建权。2009年10月11日,王启政从李正西处获得好处费480万元。余乾寿通过王启政联系李正西,后委托他人两次从李正西处获得好处费至少400万元。

王启政、杨金龙为感谢村干部对其公司代建权的取得以及在代建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分别与林成龙、胡佐永、唐福新、胡国强、余臣德、余承昭、胡文西7人约定以每套40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成龙等7人每人各一套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其中林成龙一人分得两套安置房。根据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涉案安置房价值1197万元。

2006年,因现有规划安置房套数不够村民分配安置,王启政与村两委会成员商量后,以礁下村委会的名义委托昌泰房开公司,向规划部门申请,通过改变住房限高、容积率等指标增加套数,多出套房的50%由昌泰房开公司以成本价购买。2007年安置房套数从338套增加到456套,村委会池朝武、池臣森、杨国柱、池臣松与被告人王启政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昌泰房开公司以成本价享受59个安置房套间。被告人王启政为了感谢村两委成员对该公司的支持,允诺将获得的59套安置房中的6套以成本价卖给两委成员中的4人,每人一套半,后未给予。2009年,被告人王启政与4人商量,将每套安置房以25万元的利润伪装成回购的形式直接折合成现金支付给四人,池朝武等人共获得现金人民币160万元(为凑整数实际上多给四人10万)。

永嘉法院一审还查明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余乾寿和其他村两委成员擅自以村两委名义非法侵吞集体资金共计64万元,其中被告人余乾寿分得8万元。上述有关领款凭证均由被告人余乾寿签发同意支付。

永嘉法院审理后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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