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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封杀住房"一天一价"未签合同不得收定金

扬州晚报  2010-03-25 08:41

[摘要] 昨天,市物价局正式下发通知,从今日起,将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市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在销售前必须确定当期商品房的最高平均售价,并向物价部门提前备案。

昨天,市物价局正式下发通知,从今日起,将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市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在销售前必须确定当期商品房的平均售价,并向物价部门提前备案。

备案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关于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明确划定了此次实行房价备案的范围: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而市区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限价商品房、政府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将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不在备案范畴之内。

市、区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备案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市属及三级资质以上企业开发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新城区物价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三级资质(含)以下(不含市属)企业单独开发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

备案价格:当期平均价格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前,须提前到物价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向物价部门提供开发项目的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小区规划平面图、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项目成本表、销售价格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报《扬州市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报表》。物价部门根据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对其进行审核合格后发放相关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此到房管部门领取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

据介绍,开发企业向物价部门申请备案的价格为“当期平均价格”,即此批审请销售的所有房屋的平均价格。在这个价格的基础上,各套住房可以根据楼位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等,确定最终的到户销售价格。

物价部门对开发商上报的备案价格并不直接干预,按“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因素,兼顾购房者的承受能力”的定价原则准予备案。如果在成本核算时,发现开发商的利润过高,也将对其进行及时提醒,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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