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其他 > 正文

开发商逾期交房 购房者能否解除合同?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12-02 22:37

[摘要] 家住烟台市莱山区的李小姐向莱山区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交房的具体日期,并明确约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达90天以上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回放

(来源:齐鲁晚报)家住烟台市莱山区的李小姐向莱山区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交房的具体日期,并明确约定如果开发商交房达90天以上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李小姐向烟台市莱山区某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开发商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开发商交房超过了90天,李小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开发商不同意解除合同,而银行认为按揭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并处理,三方无法协商一致,遂产生纠纷。

 
律师说法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马洪亮律师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两个:、李小姐能否单方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的关系是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是否会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对本案而言,由于开发商与李小姐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即交房超过90日,李小姐完全可以依据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李小姐应当向开发商退还房屋,而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价款及利息返还给购房人。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此种情况下,李小姐可以催告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如果仍未交付,李小姐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解释中的“担保贷款方式”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按揭贷款方式”。开发商交房,李小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李小姐也当然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开发商和银行拒绝解除合同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扬州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