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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需年底前缴纳 逾期还要加收滞纳金

新闻晨报  2011-11-21 09:33

[摘要] 晨报讯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后,涉税信息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如果涉税信息发生变化,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如果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进行更正。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变更或更正业务。

■过了今年12月31日还能不能缴纳今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会不会加收滞纳金?

答:凡是纳税的,应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其他征收点不再受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税务机关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如何处理?

答: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在银行或者付费通网站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后,如果没有收到完税凭证怎么办?

答:如果没有收到完税凭证,纳税人可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银行或网站的收款凭证前往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补打完税凭证。没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银行或网站的收款凭证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

■能否委托他人缴纳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委托他人缴税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

■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问题如何咨询?

答:纳税人如需咨询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有关问题,可以致电021-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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