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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拿哥哥的房产证抵押借贷 长得像骗过所有人

新华网  2012-11-08 00:00

[摘要] 王女士平时手里有点闲钱,于是做起了个人放贷的生意。今年年初,经人介绍,王女士认识了孙明华(其实是孙明成)。“孙明华”称自己急需一笔钱,想跟王女士借75万。他说自己在玄武区有一套房产,市值近80万,可以抵押给她。

 弟弟拿哥哥的房产证抵押借贷 长得像骗过所有人

回放 卖了抵押房,房主找上门

王女士平时手里有点闲钱,于是做起了个人放贷的生意。今年年初,经人介绍,王女士认识了孙明华(其实是孙明成)。“孙明华”称自己急需一笔钱,想跟王女士借75万。他说自己在玄武区有一套房产,市值近80万,可以抵押给她。

王女士是个谨慎的人,在双方签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她要求“孙明华”签一份《授权委托书》,约定王女士可作为“孙明华”的代理人,办理出售其房屋的相关事宜。之后,她还要求“孙明华”对其签名做公证。有了房产抵押合同、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王女士这才安心,签了借款合同,将钱借给“孙明华”。

一开始,“孙明华”还钱挺积极,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就给王女士送来了4万元。谁知道,到了5月份,王女士再也联系不上“孙明华”了,一打听得知此人已“跑路”。眼见70多万就要打水漂,王女士又气又恼,不过转念一想,她手里还有“孙明华”抵押的房子,于是以82万的价格卖了出去,挽回损失。

今年7月,王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自己和一个叫孙明成的人是被告,而原告是孙明华。孙明华在诉状中称,孙明成假冒自己的名义,将房子抵押给了王女士,后又被售出,两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都是无效的,而王女士与他人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也不能生效。孙明华要求王女士归还自己的房产。王女士一看蒙了,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孙明华有个小自己3岁的弟弟,叫孙明成,两人长得非常像,而抵押房产与借款的其实是孙明成。孙明华告诉她,这套今年初刚拿到手的房子是在2011年买下的,由他一人出资。今年6月底,他才得知这套房子被抵押给王女士了。“我知道后特别吃惊。”他说,跟王女士借钱以及签合同的,都是弟弟孙明成,这些事之前他都毫不知情。

孙明华对弟弟的行为感到愤怒,但孙明成玩起了“失踪”,他只好向王女士讨要房子。

焦点 一大堆合同是否有效?

被告王女士的代理律师,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的裴春光律师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认为,虽然当初孙明成假冒哥哥孙明华,签署了一系列的协议与合同,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包括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都是合法的,房屋抵押合同以及公证书都是由相关权威部门出具并通过的,基于以上几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房屋买卖合同都应当视为有效。

孙明华告诉快报记者,据他了解,王女士从事放贷已有一段时间,他怀疑弟弟与王女士合谋来骗自己的房子。王女士反驳,称觉得是孙明华兄弟俩计划好来骗自己的钱,据她调查,孙明华这套房,今年1月份刚拿到手,但在三个月中就被抵押了三次,存在很多疑点。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方磊律师表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王女士在签订一系列合同过程中,都相信孙明成就是“孙明华”,因此可视为合同有效。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明知违法的前提下,仍继续签约,合同可判为无效。

进展 涉及部门:兄弟俩长得太像

当事人孙明华已向公证处反映此事,公证处十分重视,已着手调查此事。该处工作人员表示,孙明成来办理公证时,提供了孙明华的身份证、等证件,他们都一一核对,还询问了一些问题。但由于两兄弟长得很像,仅凭肉眼识别有一定的困难。后经了解,由于孙明华自己保管不善,身份证被孙明成偷拿;而明,是孙明成私自到民政局开的,贴的是孙明成自己的照片,估计是两人长得太像,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分辨出来。目前,公证处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房产局一位工作人员也表示,办理房产抵押,除了要核对产权证、身份证、土地证等书面材料,还要对当事人的长相和签名进行核对。但由于孙明华、孙明成两兄弟长得十分像,肉眼识别有一定的难度。

据了解,玄武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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