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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城乡居保新增三缴费档次 每年最高可缴6000元

扬州网-扬州日报  2014-05-08 08:53

[摘要] 我省今年全面整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修订的《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日前正式出台。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对参保范围、缴费档次、参保补贴、信息系统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我省今年全面整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修订的《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日前正式出台。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对参保范围、缴费档次、参保补贴、信息系统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变化一参保范围有调整

16至60周岁本市户籍人员可参保

《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其亮点在于坚持了“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的方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办法。

变化二缴费档次增加了

新增三个缴费档次可自主选择

根据省政府调整政策,新修订的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亮点是让缴费档次更加细化,增加2000元、3000元和6000元三个缴费档次,扩大了居民选择的空间。

据了解,我市城乡居保个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原先有12档,从100元至1200元,按每百元一个递增档次。而新增的三个档次,拉大了档距,分别为2000元、3000元、6000元。此外,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或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其他缴费方式。

变化三补贴标准更细化

按缴费档次细化参保补贴标准

《办法》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的不同,每人每年给予30至50元的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市区参保人员原则上选择900元以上的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据了解,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选择100-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900—12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区参保人员原则上选择900元以上的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对本市被列入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功能区管委会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热点解答

何时可领取养老金?

《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同时具备年满60周岁、足额缴费的条件,经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明确,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方面,扬州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各地原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今后根据省政府调整政策,我市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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