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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实施居住证制度 60万流动人口将享市民待遇

扬州网-扬州晚报  2014-05-09 08:47

[摘要] 今年内,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对流动人口建立起相应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的“基本等同市民待遇”的社会公共服务。届时,我市60万流动人口将可享受这一待遇。

今年内,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对流动人口建立起相应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的“基本等同市民待遇”的社会公共服务。届时,我市60万流动人口将可享受这一待遇。

待遇

可享哪些“市民待遇”?

享有社保,子女可在居住地高考

居住证制度的核心在于权益平等。据介绍,今年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制定出均等化社会公共服务措施,涉及流动人口就业扶持、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就学就医、计划生育、法律援助、公共交通、景点游览等,实行同一标准,实现与本地市民同等权益。(具体见图表)

登记

哪些人需登记,如何登记?

居住7日以上,由单位等登记

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办理、变更居住登记,不收取费用。

办理居住登记,有单位人员基本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具体情形如下: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在本市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聘用或解聘流动人口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在本市租赁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与流动人口建立或终止租赁关系7日内,将相关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其他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

办理居住登记时,须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将开通电话、传真、网络、短信等渠道,方便办理居住登记。

申领

哪些人应申领居住证?

务工或经商,居住6个月以上

凡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对未满16周岁或在本市求学、培训、就医、探亲等流动人口,可根据自愿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或所在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招(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到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为其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或督促被招(聘)用人员自行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

此外,在本市全日制办学机构接受教育的人员,由办学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其他人员由本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代办居住证应当提供委托人的委托证明材料;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申请办理居住证。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不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对申领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使用

居住证使用注意什么?

每年签注一次,功能将中止

办法规定,居住证为一人一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组织办理签注手续。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按规定变更更正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组织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婚育状况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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