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以来,其关于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条文始终引起民间热议。网上有人称,其“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
这下谁也甭想动我的房啦!
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同时由于简化了财产分割程序,法官容易断案,可能造成离婚变得容易。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质疑
难以改变择偶观
任何人也不能否定:一个家庭,在夫妇双方最初的激情沉淀之后,最终总要回到柴米油盐衣食住行的平凡。当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成为普通人通过平凡工作勤劳上班难以获得时,“傍富”的观念始终会成为主流,这是毋庸置疑的。
认为婚姻法新规有助于矫正择偶观的观点,是错误地把所有离婚现象都简单地看成了“婚姻买卖”,认为造成离婚的原因主要是“非爱情择偶”——但事实上,任何一位女性择偶时肯定都不可避免地会考虑男方经济情况,这是人之常情。大部分离婚事件的原因都是多方面的,争夺房产所有权只是离婚事实发生后的一个本能反应,绝非离婚初衷。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过,“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每一个法律规则本身都应该承载着生活规则和生存意义,都应该追寻“人应当享有什么样的生活”这一命题。理想化地说,和谐的家庭是夫妇一心不分彼此,精神上的互相支持,而不能简单地把婚姻生活看成是“财产合股”。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盖因家庭纠纷历来的裁判者都是抱着调解为主的处理方式,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最实在的作用只是简化了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程序,客观上造成了“离婚容易”的事实,它无法对婚姻价值观起到任何矫正作用,甚至,它还很有可能传达出鼓励夫妇双方“分清财产”的信息,造就更多的“协议婚姻”。
婚姻法作为规范男女家庭关系的民法,其主要职能应是“导引”而非“惩戒”,试图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来惩戒“拜金”现象,完全就是一厢情愿,是难以取得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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